【案情】
市民周大爷重病在床时,4个子女中,只有老二周涛(化名)尽心伺候,前不久,老人去世,留下遗嘱将房产给周涛,但由于遗嘱署名“父亲”,没写老人真实名字,其他子女以此为由,欲争房产,法院认为,老人遗嘱乃其真实意思表达,判定有效,最终,孝顺老人的周涛继承房产。
    周大爷年过七旬,老伴于多年前去世,大约十年前,老人患上半身不遂。起初,4个子女还能尽心照顾,可时间久了,除了老二周涛,其他几个子女都失去了耐心。为了方便照顾老人,周涛和媳妇干脆搬到老人家居住,每日,周涛给老人喂饭喂药,擦洗身子,伺候得十分周到。
    2006年,周大爷在一份自书遗嘱中写明:“十年来老二周涛对爸爸费尽心血,令我感动,房子就留给他吧……”遗嘱署名为“父亲”,旁边还有另外两个子女的签名。前不久,周大爷去世,当听说其遗留房产价值已达50万元左右时,其他几个子女表示,遗嘱中没有写明父亲真实姓名,所以不算数,应该重新分配房产。争执不下,4个人对簿公堂。
【判决】
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周大爷所留遗嘱合法有效,应按照该遗嘱进行继承。
 【分析】
周大爷虽然没有在遗嘱中签署自己的名字,但因其老伴已于多年前去世,周大爷的继承人只有其子女,周大爷在遗嘱落款处签“父亲”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并且该遗嘱全篇均为周大爷书写,所以,将房产留给周涛是周大爷的真实意思表达,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