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赵某(女)与张某(男)结婚两年,靠省吃简用准备了25万元,想一次付款购买两居室,但尚欠20余万元,赵某的父母支助了14万元,赵某另外向叔叔又借了10万元,可住进新房2年多,张某竟然向赵某提出离婚,并向法院递交了要求离婚的诉状。由于赵某不同意,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办年后,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赵某眼见和好无望,同意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有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该套房产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参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意见】
 这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估价40万元,因夫妻尚有赵某叔叔的借款10万元,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净值只有30万元,双方各有一半即为15万元。父母的14万元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无需返还。考虑到赵某对房产的取得贡献较大,因此房产归赵某所有,补偿15万给张某。张某关于赵某存有过错应当少分的主张,因为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没有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