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在在一家外企工作,薪资颇丰。2002年4月,在朝阳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付款20万元,其余23万元贷款15年,2002年10月,李某认识了张某(女),不久二人结为夫妇,5年后,因为李某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双方感情淡漠,没有共同语言,互不关心,感情已无法挽回,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9.2万元。此时,李某婚前所购房产的市值已达90万元。双方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只是在谈及房产的分割时,张某主张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李某不仅要支付46000元给张某,即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增值部分。根据评估,法官认为,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18万多元,应该一人一半,因此还要支付9万多元给张某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李某不仅要支付26500元给张某,即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增值部分。根据评估,法官认为,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应该一人一半,因此张爱国还要支付35000多元给朱晓敏。
  【律师意见】
问题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分析: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产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产产生,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当归属于该房产产权人,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对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案例2。
  问题2: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如何分割?
  分析: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产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产产生,也应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房产共同还贷部分,也就是向银行的借款应视为买房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婚后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都是夫妻的共同权益的付出,还贷的部分中包含对方一半的权益,离婚时一方要返还给对方。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双方对此另有约定除外。
  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是遵循此原则处理,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相同。在上海,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遵循的原则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产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产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实践中,很多人主张房产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共同财产,上海以外的很多法院依据该观点作出的判决不在少数。我们认为,对于共同还贷一方是否有权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关键还是看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或其他共同劳务是否是房产增值的主要原因。如果是,那么共同还贷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如两人通过对房屋装修使房产增值就是典型情况。如果房产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共同还贷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
  因为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而学者们又对此看法不同,导致了各地司法实践的不同操作,如果读者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司法部门或是律师具体的实践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