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18岁的小风与15岁小蝶通过QQ相识相恋,2010年便开始同居。2010年12月7日,由于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在举行结婚仪式之前,小风按照习俗给付了小蝶彩礼现金40000元及购买衣物、首饰7000元,共计47000元。2011年3月19,两人同居期间生育了一子。2012年3月份左右,小蝶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到小风住处。故小风诉至法院,要求小蝶返还彩礼。法院审理中,小蝶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小风登记结婚。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小风要求小蝶返回彩礼应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一款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既然小蝶现在明确表示不愿意和小风登记结婚,故应该判令小蝶应该向小风返还全部彩礼47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机械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款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应结合该条款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规定来看,返还全部彩礼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且对于返还彩礼的多少法院应有自由裁量权,所以考虑到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近两年,而且共同生育一子,故只应判令小蝶返还小风部分彩礼。
  【判决】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判决小蝶只返还彩礼20000元。
  【律师意见】如果机械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对女性明显不公平,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适当的返还即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尤其适合农村社会。但笔者认为,如果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因对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话,可以适当的提高返还彩礼的数额。(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