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区李女士找到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哭诉其痛苦的婚姻。结婚8年来,丈夫 许先生未尽到作父亲和作丈夫应尽的义务。不仅经常在外面沾花惹草,还动不动对 李女士实施暴力。她一直对丈夫抱有幻想,但在被一次此殴打后,这种幻想彻底破灭。决定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 许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大房子归自己所有,小房子归丈夫)。孩子由自己抚养。
    【律师意见】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的该规定,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解除其婚姻关系。
    二、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原、被告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两套房产,一处是北京×号房产,另一处是北京市西城区×号房产。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对婚姻生活的不满导致长期在外居住,原告在婚姻期间对于子女的的扶养及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根据婚姻法的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扶养子女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所以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
    三、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1300元/月的抚养费。
    原、被告在婚姻期间,是原告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抚养并且照顾孩子的一切生活起居,被告曾多次因男女关系与原告分居,期间对子女抚养问题不闻不问,都是由原告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原告与孩子在共同的生活中建立了不可分割的感情。此外,鉴于被告在生活作风上的不良态度及家庭暴力的劣习,本着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原则,应当由原告抚养孩子。
    被告在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为×元左右,按照相关法规,被告应支付1300元/月的抚养费。
    四、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共计3万元
    在原告与被告婚姻期间,被告长期的放任自己与他人建立有不正当关系,并且对家庭不尽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甚至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还实施家庭暴力伤害原告的身体健康,依照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原告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本案经×区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后,判决如下:
    第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第二,孩子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于每月十日前付请。
    第三,位于×的房子(大房子)归原告所有,位于×的房子(小房子)归被告所有。
    第四,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二千元。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非常满意。委托律师时的三个目的已全部达到。其三个目的为:第一,与被告离婚。第二,孩子归原告抚养。第三,大房子归自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