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某原系夫妻。张某在妊娠期间发现郭某某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因而产生矛盾。张某与郭某某婚生之女小郭1岁时被诊断患有运动发育迟缓,一级伤残,两人矛盾加剧。此后,张、郭二人先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张某处于哺乳期等原因均未获支持。2012年,郭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同意,法院判决女儿小郭由父亲郭某某抚养,考虑到张、郭之间矛盾严重激化,未支持张某的探望权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以探望女儿是母亲的法定权利等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半年后,张某再次起诉要求探望。

  (二)法院判决

  审理期间,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每月第二周周日至女儿小郭住处进行探望,具体探望次数可随着原、被告关系的改善逐步增加。为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普陀法院向当事人建议,可以设置社会探望监督人及亲属探望监督人。经过原、被告一致认可,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街道阳光青少年社工薛某某、被告阿姨葛某某担任探望监督人,后续探望中若发生争议,由探望监督人协助解决。原告遂主动申请撤诉,普陀法院裁定准许。

  案件审结后,法官与探望监督人一起至被告郭某某住处走访,在与被告及家属深入沟通交流后,他们对法院的配合度、认可度大幅提升。对于探望中可能产生新的矛盾的顾虑,法官当即请被告阿姨葛某某表态,其承诺每次探望时都到场监督,及时化解矛盾争议,消除双方矛盾隐患,并与法官一起对被告及家属进行了有效的劝解。社工薛某某也告知被告家属,若结案后出现新的矛盾争议,可第一时间寻求她的帮助,她会利用植根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确保矛盾争议第一时间化解。社会、亲属探望监督人的双重设置,彻底打消了原、被告及各自家属的顾虑并达成探望协议。法官与社工一起上门回访时,双方均表示探望权履行情况良好,双方关系大为改善。

  (三)律师意见

  在探望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普遍存在的“调查难”、“调解难”和“执行难”的“三难”问题,如何有效的执行探望权案件的判决,是少年庭法官长期思考的问题。

  该案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引入探望监督人制度,解决了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和家庭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公开,确保探望权人依法、合理履行探望权,从而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更加健康的成长。根据后续的跟踪,该案的执行情况正常,两家的关系缓和。本案是全国首例运用探望监督人制度的案件,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整合各方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化解案件矛盾纠纷,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益尝试,为进一步完善少年审判制度注入了新鲜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