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儿子黄小某出生六个月即送至扬州外祖父母处。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黄小某继续由外祖父母抚养并在扬州读幼儿园。作为父亲的黄某,自从离婚后就再也没有见到儿子黄小某。2011年12月,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上海的经济、生活条件、就学条件等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为由,坚持要在上海以每周一次的频率探望黄小某。法庭上,刘某拒绝了黄某的要求。原来,因为黄小某的探视问题,夫妻双方早就产生矛盾。为看望孩子,黄某还曾带着几个家人去扬州刘某老家,与刘某父母发生了肢体冲突。刘某认为,黄某探望孩子是假,抢孩子是真,黄小某六个月起就一直由外祖父母抚养,早已适应了扬州的生活;自己因为工作繁忙只是暂时不能将黄小某带在身边,等到黄小某要上小学时,肯定会把儿子接回上海读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离婚时双方的对立情绪重新出现。

  (二)法院判决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闸北法院”)少年庭的法官经审理案件,认为黄某作为父亲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但具体的探望方式应最大程度的保障黄小某的合法权益,不应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

  案件审理过程中,少年庭的法官安排了具有心理学背景的社会观护员共同至扬州进行实地调查。社会观护员出具了内容详实客观的调查报告,通过评估分析认为黄小某现今成长环境稳定、有较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身心发展状况良好。“自我认同感初步形成,具有一定得成就感,生理上具有安全感和归属感。”同时认为,黄小某“长期与外祖父母一同生活,缺乏父爱关怀,建议有针对性地让父亲参与孩子的抚养活动”。

  结合社会观护员出具的调查报告,准确考量黄小某的生活状况,闸北法院认为,黄小某现仅四周岁多,频繁往返上海与扬州打破了他原本稳定与平静的生活,黄某要求每周一次在上海探望孩子的诉求并不现实。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闸北法院最终判决在黄小某学龄前由黄某每月一次前往扬州探望。在判决书的结尾,法官善意地提醒这对昔日夫妻:“原、被告虽已离婚,但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儿子的爱是永恒的。希望双方及其家人在探视问题上多考虑、多关注孩子的感受和身心健康,在家庭方面为了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律师意见

  社会观护工作是近年来上海法院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推进的一项创新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案中,法院所聘请的社会观护员具有心理学背景,其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反映出黄小某现今的成长环境稳定、有较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身心发展状况良好。参考社会调查报告,法院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判决原告赴扬州进行探望,保障了未成年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