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年过半百的刘某怎么也想不通,丈夫刚刚去世,尸骨未寒,他生前的好友赵某就拿着一张欠条让她偿还亡夫生前的债务。面对一张没有亡夫亲笔签名的欠条,刘某断然拒绝偿还。待债务到期后,赵某一纸诉状将她一家人起诉到丰台区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赵某陈述,刘某的丈夫王某于1999年6月以办养殖厂为由,陆续向我借款达7万元。此后不久,王某为我出具了书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于2001年6月1日前还清,并约定了利息为3万元。王某于2000年底因病去世。赵某认为,王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女都是养殖厂的共同经营者,且同时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所以,王某所欠债务应当由他们承担。要求他们偿还本金7万元和利息3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6000元。刘某辩称,自己虽然是王某的妻子,但由于夫妻关系不是很好,所以,自己没有参与王某所建养殖厂的经营,所得收入王某也没有给过家里。至于王某是否借了原告的钱,自己没有听他说过。其他家人也表示没有参与养殖厂经营,也不知借钱一事。

  在质证过程中,赵某拿出一张借款协议,上有王某的签名和他的人名章。经刘某及家人核实,借款协议不是王某所写,签名也不是他本人的笔迹。赵某承认借款协议不是王某所写,而是由张某作为中间人写的,王某的名字也是张某替他签的,王某当时同意协议内容,并将自己的手戳儿盖在名字旁边。张某到庭作证所述与赵某相同。张某补充说,2001年春节期间,自己曾陪赵某到刘某处要债,刘某当时承认有这笔欠款,但没有钱还。

  在之后的几次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带一位证人到庭作证。

  赵某的证人李某表示,他曾于1998年底代表某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签订了租用土地协议书,由王某租用该村一亩土地建养殖厂,但经营不到一年时间,因村委会原因拆除养殖厂,租金已退还王某。自己曾在养殖厂经营期间去过,见到有个女人帮忙,但不记得她的相貌了,不敢肯定是王某的妻子,也曾见过王某的儿子在帮忙。

  刘某的证人王某某表示,自己曾受雇于王某,在养殖厂工作,因王某夫妻关系不好,当时仅由王某一人经营,他的儿子帮过一两次忙。后因经营状况不好,赔了钱,至今都没有付给其工资。

  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刘某及其家人无法提供王某不具备人名章的充足证据,所以,认定赵某提供的书证及证人证言真实,即认定借款协议上王某人名章真实,协议有效,借贷关系存在。因刘某证人的证言无法证明养殖厂由王某独自经营,而该笔债务发生在王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认定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定由刘某负责偿还。本案没有涉及遗产继承问题,所以,王某的母亲和一双儿女不用承担这笔债务。

  日前,丰台区法院判决刘某偿还赵某借款7万元,利息2.5万元,逾期还款利息自2001年6月2日始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