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已年过七旬,2003年老伴病故后一直单独居住,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儿子每月给的赡养费维持生活。
  去年,林某经人介绍认识邻村60多岁的丧偶老太沈某,两人经过相处,情投意合,决定相伴终老。
  没想到,林某的儿子知道后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以停付赡养费相威胁。
  两位老人登记结婚后,林某儿子便不再支付老人赡养费,林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老人再婚组成新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并不由此消除。本案中,林某的再婚受法律保护,林某再婚后,林某儿子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故判决支持林某的诉请。


  近年来,子女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现象时有发生。老年人再婚引发的纠纷中,往往老年人之间本身感情较好,而纠纷的成因在于子女担心自己父母的新配偶与自己父母结婚动机不纯、或可能影响其继承财产等原因,为了财产问题而强行拆散老年人,有的甚至采取限制老年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阻止双方往来。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丧偶老年人再婚重建家庭,可以给他们的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也可以排解寂寞和孤独,帮助愈合丧偶的心理创伤,作为子女应当理解和支持。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故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对老人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