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95号 原告赵某。 被告朱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郭奕君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我与朱某通过网络单身群相识,朱某告诉我其当兵十二余年、以团级干部身份退伍数年,曾参加过直属中央管理的空降兵部队,因执行军队潜伏任务被身旁一包炸弹炸伤腹部,脾脏被手术摘除并以伤残军人退伍。其实,朱某的脾脏是因为与别人打架而切除的。朱某在我家吃住一个月只买了几次菜,连电话费也没有,常使用我的手机打电话,天天上网玩游戏、打麻将至深夜不眠。朱某自称是个体自由职业长途司机,但至今也没有看见其驾驶证及分文。我接受的是书香军人家庭的正统教育,希望自己找一个军人做依靠,故××××年××月××日与朱某登记结婚,但我们婚前缺乏了解,不适合共同生活,加之朱某以骗婚手段骗取婚姻,双方无感情基础及共同生活爱好,且朱某多次打电话威胁我,我打了110报案,朱某称其得不到的人别人也别想得到。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要求朱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及一个月在我家住宿上网等费用共计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朱某负担。 被告朱某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还是很爱赵某的。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总是有点小矛盾的,以后改正就行了,我以后保证对赵某好。我们刚领结婚证,赵某前几天过生日时我打电话但她不接。我没有威胁赵某,她说要跟我离婚,我不想离婚,所以才说跟她一起去死,但我本身没有那个意思,只是想表达我不想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家庭生活中的诸多琐事引发矛盾,致使赵某对双方的婚姻状况不满,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双方现已分居。现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朱某表示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的缔结是一件神圣的事情,赵某与朱某虽然结婚至今仅两个月,但作为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需慎始慎终、不宜过于冲动。不同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造就了原、被告不同的性格,即使组成新的家庭也难免产生摩擦,但既然选择了结婚,双方就需要互相爱护、照顾、分担,遇到问题和困难要相互尊重、理解与宽容。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逐步消除误解与歧见,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赵某并未提交有效证据及理由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故赵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精神损失、住宿上网等费用5,000元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郭奕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冰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