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林和小王是是大学同学,同时也是大家羡慕的一对“校园鸳鸯”,毕业后两人很快登记结婚。不想受到太多婚姻的束缚,两人决定做“周末夫妻”。平时工作日小王都在母亲身边生活,两人通过电话交流。周末两人回家“甜蜜”。这样过了三个月,双方都感觉挺不错的,又有陪伴,又有个人的空间。可是好景不长,上周末,小林回到家发现小王没有在家,打电话也没有人接,打到小王同事那里才听说小王几乎每晚都去步行街的酒吧,每次都玩到很晚才回家。当天晚上十二点小王才到家,小林正在气头上,加上看到浑身酒气的小王,两人大吵一架,一气之下,小林提出了离婚,没想到小王没有任何挽留,两人就这样决定结束短暂的婚姻生活。小林的母亲很生气,但是也不好勉强两人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他们两根本就不算在一起生活过,现在离婚,当时给的30万的彩礼要的回来吗”对此,小林找到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本案中,夫妻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双方并没有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生活的经历,应认定为司法解释中第二款的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