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时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女子却于离婚后两次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在第一次撤诉之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房产,最终却因无证据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2014年6月4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刘贝称其与被告易斌于2002年相识,同年,原、被告在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芫下社区中村共同兴建了1栋二层楼房。2003年1月2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兴建该房屋所欠的债务。故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易斌的父亲易仁道于1979年在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芫下社区中村兴建了1栋土砖房屋。2002年,易仁道在原房屋的基础上拆旧兴建了1栋二层砖混结构的楼房(诉争的房屋)。此外,原、被告在婚后未兴建任何房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也已明确约定了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该约定系双方处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原告刘贝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兴建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芫下社区中村的1栋二层楼房所欠的债务,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刘贝要求判令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芫下社区中村的1栋二层楼房由原、被告享有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