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陈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而且被告嗜酒如命,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原告根本无法与其通、与其相处,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于20117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在2011831日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各自过各自生活夫妻关系并未见丝毫好转,而且被告还经常借着酒兴骚扰原告母亲,原告八十五岁的老母多次因此高血压发作。所以,这种没有感情的夫妻关系,如果继续勉强维持下去的话,给原、被告及原告的母亲带来无尽痛苦。因此,恳请法庭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1、 被告诉称因原告未出示户口,所以丧失了在男方的分房权和股民登记权,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即使没有户口但有结婚证也可以获得相应拆迁权益的情况。针对本案如果本案被告确用结婚证谈了房,原告就无法在其户籍所在地享受相的拆迁权益。所以,恳请法院对相关的拆迁还建协议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明细表进行调查核实,使原告不至于落到钱房两空的境地

2、原告购买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完全系原告个人出资,被告并未对此出资,而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针对原告购买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的收益分配方案也是于法无据。

3、被告诉称其母亲曾给原告一万元房屋补偿款并非事实,而且被告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对此予以支持,故恳请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4、被告诉称曾向其夫任某某借款三万元,对于这笔债务原告并不知情,而且被告也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所以,恳请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二、有关被告提出赔偿名誉损失的问题。

   被告诉称原告污蔑他嫖娼被罚要求其赔偿损失。对此,是否存在污蔑的事实现还尚待考证,更无法谈及存在损害事实的问题。因此,被告向原告提出赔偿其名誉损失费1000元的要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三、原告与被告结婚原是本着想和被告好好过日子的念头,所以,对待被告和被告的家人都非常地好,原告不仅凭劳凭怨地包揽了被告全家几乎所有的家务,而且还拿出自己婚前所存的一万元为被告家添置了一辆摩托车。同时,还应被告家的要求,将她与被告做生意所赚的所有钱都交由被告的保管,甚至连原被告受伤后,变卖做生意家当所得的款项也被被告的收归囊中。现在,原告既无积蓄又无固定生活来源,而且还有一个八十多岁的老母需要原告一人赡养。因此,恳请法院考虑原告的实际生活情况及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在财产分割方面给予原告一定的照顾!

      我的代理意见发表完毕,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

                                 丁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