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离婚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与被代理人进行了多次交谈,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刚才也详细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有了一个最基本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判决时予以考虑:

一、  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被告自1995年自由恋爱结婚,至今已有17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故请求法院从维护家庭和谐,以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判决不予离婚。

二、原告诉称与被告因感情不和以致长期分居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

   事实情况是2006年被告被查出乳腺癌,原告因工作原因又无暇照顾,为了有利于被告更快的恢复健康,被告家人经常让其回汉治疗和休养,而并非因感情不和与原告分居。

    三、  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儿子李某某,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具体有点理由:

第一,原告长期工作在外,根本无暇照顾儿子,而且儿子李某某尚未成年,无论从生活上还是从心理上,都离不开母亲对他的照頋和关爱。

第二、被告因此次婚变已对婚姻不报任何希望,儿子李某某现已成为原告继续生活下去的支柱和安慰。

    四、本案被告现在身患重病,而且既无经济来源,又无住房。法庭假如判决原被告离婚,恳请法院考虑到被告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将位于武汉市某某处房产的居住、使用权判归被告享有,使被告与儿子能有一个栖身之所。

    鉴于上述情况,请法庭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依法公正判决!我的代理意见发表完毕,望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

                                    丁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