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吴章金为与被告项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章金起诉称,2011年6月5日,被告因发工资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到半个月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但被告项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项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5日被告项熊向原告吴章金出具借据一份,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日期从2011年6月5日至2011年6月18日,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项熊至今分文未还。上述事实,由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项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支持。被告项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项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章金借款3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15000元,合计3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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