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眼看要进入年尾,今年7月刚从大学毕业的小潘正盘算今年可拿多少年终奖,未料主管告诉他,公司张总在最近的会议上宣布一个新决定,年中新进人员当年一律不能领取年终奖,“你要到明年才能领取年终奖。”对此,小潘很不满,“我入职已半年,竟然一分钱年终奖都没有,这合理吗?我的劳动合同中写得很清楚:经考核合格每月可领取规定数额的奖金,年终奖按实际履行月份所应分摊的规定数额领取。”主管说:“这我不知道。你自己与公司说。”


  【解析】和离职员工一样,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未对年终奖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这些“新进员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明确规定新进员工不得享受年终奖,那么从法律上讲,就较难追索到年终奖。


  但小潘的情况有所不同。首先,公司总经理宣布的决定不等于是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如未经以上法定程序,新制度的法律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其次,即使总经理宣布的新制度是依法制定的,但与小潘劳动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内容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小潘可依法主张获得本该属于他的那部分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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