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饶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主犯被告人饶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陈某等16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   经审理查明:以饶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其他参加者众多、层级分明、组织结构严密,在饶某某的统一策划、组织、领导下,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恶名远播。经统计,从2014年起,该犯罪组织共实施19起犯罪,其中开设赌场1起、敲诈勒索2起、故意伤害6起、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8起、妨害公务1起,致16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轻伤7人、轻微伤7人,损毁他人财物价值31189元。   该组织还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基本控制了南康城区的暴力收债行业,对众多债务人实施跟踪、恐吓、殴打等暴力逼债违法行为,使众多被害人无心生产、工作,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同时打击其他讨债人员,称霸一方,使得当地群众产生恐惧心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等17人分别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应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定罪处罚。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