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庆律师

张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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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宋某聚众斗殴被判处缓刑

来源:张大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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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 张大庆律师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7日早晨,庄某与张某的父亲因经济纠纷发生厮打,张某得知后欲报复庄某,随后反复打电话、发短信责问、辱骂庄某,并带领其纠集的刘某、宋某一起到本市运河镇万兴市场庄某家附近寻找庄某未果。接着,张某通过电话约庄某见面,庄某通过汤某和王某纠集“宾子”、“雷子”等人在宏大广场等候。当日17时左右,张某、张某某和周某等人步行,刘某、宋某乘坐庄某的轿车先后赶到运河镇宏大广场,在宏大停车场、“沈记富华”蛋糕房门前等处,张某、张某某和周某率先与庄某及“宾子”、“雷子”发生斗殴。其中,庄某持螺丝刀、“雷子”等多人持木棍、张某某持伸缩棍进行斗殴。张聪某、刘某、宋某、庄某分别在轿车后备箱里拿出啤酒瓶向对方扔砸。在斗殴过程中,张某、张某某、庄某、周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张某某受伤情均为轻伤,庄某、周明生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八个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庄某、汤某、张某、宋某、张某某、张聪某、刘某、庄某某。

   

【一审辩护词】

被告人宋某被取保候审,找到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张大庆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通过庭前调查和阅卷,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张大庆律师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从犯罪事实上看,被告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

在本次斗殴中,宋某扔了几个啤酒瓶子,其本意是阻止对方人员的侵害,并且没有伤到任何人,没有和对方任何人有过肢体接触和斗殴,在张某和庄某他们继续斗殴的时候,被告人宋某就随着庄某某开车走了,因此说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这是一个基本的客观的事实。

二、 被告人宋某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也有酌定的从轻情节

1、被告人宋某构成自首

被告人宋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宋某属于从犯

被告人宋某是被被告人张某喊去帮忙的,看到张某挨打,临时起意参加斗殴,作为主犯的张某,在其数次笔录中,基本上没有提到宋某,而在对方参加斗殴的主要人员的讯问笔录中,也没有提到被告人宋某参加斗殴的情况。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因此,宋某在本次斗殴中明显属于从犯。

3、被告人宋某还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等酌定从轻的情节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本案中被告人宋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他同时具有自首和从犯这两个法定的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关于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被告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两个能够免除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宋某碍于朋友情面,一时糊涂,误入歧途,但他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说明他能够正视自己的错误行为,愿意接受国家对他的处罚,他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现在在法庭上又真心悔过,说明他已经痛改前非,刑法的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已经达到。我们也没有必要再把这样一个改造完成的人投进监狱。

对被告人宋某免于处罚还可以让其奉献社会,为邳州的发展做贡献。我们邳州的社会发展,不可否认这几年取得了很大的进步,除了领导层面的决策之外,靠的是我们邳州各界的各种各样的人才实干和努力。我们的邹庄人把炒货做成一个全国性的产业,我们的港上人、铁富人把银杏做成一个产业,我们的宿羊山、车夫山人把大蒜做成一个产业,除此以外我们还有很多,我不再列举;现在,我们市委市政府准备将邳州市的玉雕产业做成一个支柱性的产业,并已经在努力运作。我们需要许许多多的做玉雕的专业人才来推动这项宏伟计划的实施。对于被告人宋某,他是一个年轻的拥有优秀玉雕技术的人才,也是我们发展玉雕产业所需要的人才,对其适用缓刑,将有利于其改造,有利于其为社会做贡献,有利于邳州玉雕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能够宽容被告人宋某的犯罪行为,综合考虑,对其适用缓刑,让其在社会中改造,为邳州的玉雕事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经考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张大庆建议对被告人宋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各被告人判刑如下:

被告人庄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汤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张聪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庄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这是一起重大的聚众斗殴刑事案件,多名被告人被定为持械聚众斗殴,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其实也有持械行为,被告人宋某是八名被告人中唯一一个被判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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