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陈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30
人浏览
凌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9民初22142号
原告:凌某某,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凌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连慰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莹骅
以上内容由陈文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文龙律师咨询。
陈文龙律师
帮助过 6504 万人好评:20
上海市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楼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