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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陈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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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09民初22142号

原告:凌某某,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凌某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连慰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莹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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