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的适用条件
来源:夏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3
人浏览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吴某于2004年12月进入实业公司工作,从事品检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吴某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468.08元.吴某在实业公司工作至2008年12月8日 .2008年12月10日 ,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故吴某于2009年3月诉诸法院.庭审中实业公司主张合同未签系吴某拒绝签订,因吴某旷工3天,公司系按自动离职处理. 争议焦点:1.劳动合同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未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夏辉律师分析】:
1、本案应当认定实业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实业公司主张吴某旷工三天以上,按公司规章制度属自动离职.吴某对此不予确认,虽吴某未提供实业公司不让其进入公司的证据,但根据吴某申请仲裁时间,认为吴某的陈述较为可信,故对实业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实业公司系无故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吴某经济赔偿金。
以上内容由夏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夏辉律师咨询。
夏辉律师
帮助过 2133 万人好评:1
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1号华润大厦B座2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