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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工程费索赔案

来源:刘祖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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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工程费索赔案

某沿海小城为改善投资环境,对小城基础设施进行大规模改造。业主某代建管理公司以招标方式将该市给排水项目向外发包。经过招标投标,承包商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中标,中标工程内容包括:59.6千米长的排水管线,13.8千米长的供水管线,363个单位供水和排水管道接口,9个排水泵站,两座供水塔和蓄水池等。中标总价款9500万元,工期30个月。
该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报价有一条说明规定:“地下给排水系统管道工程报价包括设计管道及其附加工作。”在合同主要条款中有一条是:“发生额外工程,以设计洽商变更办理工程费用调整。”上述条款都被约定在承包合同中。
承包商按计划开始施工,随着工程的进展,承包商发现该县城虽小,却是历史悠久的古城。原有城中的地下管线、管道和障碍物特别多。尽管有资料图对此说明和标记,但标记和说明既不准确又不齐全。施工中多次出现挖断污水管、供水管、地下电缆和电线的情况,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也影响自己的施工进度。为尽快扭转不利的施工状况,承包商只好采取更多细致的探测手段,搞清地下状况,并采取多种技术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原有系统的运行安全。期间,不可避免的发生了不少设计洽商变更。
当承包商以上述设计洽商变更要求签认增加工程进度款时,却被发包方断然拒绝。承包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若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发生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还会给自己造成巨大的损失。于是,承包商要求和开发商协商全面解决此事。
 
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
1、“工程洽商变更”是“附加工作”还是“额外工作”?
2、“工程洽商变更”增加的工程费是否应该追加?
发包商认为,“工程洽商变更”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属于承包方承包范围的“附加工作”不属于“额外工作”。根据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地下给排水系统管道工程报价包括设计管道及其附加工作”。在施工中,承包商为尽快扭转不利的施工环境、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与发包方协商作了不少“工程洽商变更”。但这些工程洽商变更都是给排水系统管道工程的配套工作,没有超出上述范围。所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洽商变更”属于“附加工作”不是“额外工作”。况且,承包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市政施工单位,应当能够预见地下施工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必要的变更也是难免的。这些附加工作的费用已经包括在投标报价中,现承包方另行提出工程费用调整没有依据,发包方当然不会接受。
承包商认为,施工中出现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并进行“工程洽商变更”,都是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地下管线标注不齐全不准确造成的,若发包方提供的资料齐全标注准确,根本不会出现工程洽商变更的问题,这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料到的状况。根据合同条款,“发生额外工程,以设计洽商变更办理工程费用调整”。 虽然,发包方认为工程洽商变更属于“附加工作”,但上述变更已经超出“附加工作”的范围,而且,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并未包含所谓的“附加工作”的费用。为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又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所有工程洽商变更都是经双方签字认可的,这些都是额外增加的工程,发包方应当给予工程款调整。
虽然,双方对“工程洽商变更”涉及的工程款调整互不相让,但承包方并没有拖延工程的进度。经过承包细致努力的工作,该小县城水排水管道工程按期优质竣工,发包方也按照合同及时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对于争议的“工程洽商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双方均同意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工程洽商变更的工作,属于合同约定的“地下给水排水系统管道……”配套的附加工作,因该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的投标报价中。裁决:对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承包方)支付350万元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暴露了国内施工企业对合同重视不够而得到的惨痛教训。外国人对中国承包商有一句评语,“只重视工程,不重视合同”。本案承包商对合同重视不够体现在三方面:
一、承包方的工作人员在投标报价时没有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报价的要求。招标文件关于报价说明中有一条规定:“地下给排水系统管道工程报价包括设计管道及其附加工作”。就是说,在给排水系统工程报价中已包含了附加工作,报价确定后,以后相应的附加工作的费用都不再另行支付。这就要求承包方弄清楚什么是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都包含哪些内容,附加工作的费用数额并尽量加入投保报价中。承包商只要投保时充分考虑上述内容,也不会出现附加工作费没有计入投标报价中的情况,即使出现预料不到的情况,也不会造成本案350万元的巨大损失。在投标报价中没有对“附加工作”进行考虑是承包商的一大失误。
二、承包方的合同订立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根据本工程的具体特点约定一些特殊的条款。本案中出现大量“工程洽商变更”的原因,是发包方提供的地下电缆、电线和下水道资料图不齐全和不明确造成的。如果在施工合同中加入“因甲方提供的地下资料图不准确引起工程量增加,因该工程量增加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条款,就不会出现承包方索赔失败的结局。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有“双方对工程洽商变更涉及的附加工作费用超过×××元的部分由甲方承担”的条款,在本案发生的费用也不会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合同订立及合同条款的拟定,需要细心和必要的知识,最好请专业人员参与。否则,一旦对己不利的合同签订,损失的隐患就已经埋下。
三、索赔时,承包商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正确。在合同主要条款中有一条是:“发生额外工程,以设计洽商变更办理工程费用调整”。承包商之所以索赔失败,主要是对“附加”和“额外”两个词的含义没有弄清。“附加”:《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额外加上;附带的。“额外”:《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数量。“附加工作”,是指合同中约定主要工程项目所必不可少的工程内容,是设计图纸中没有表达出来而实际中必然会发生的工程内容。不去完成这些工作就不能完成合同主要项目。“额外工程”,是指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承包范围”中未包括的工作或者工程。属于合同之外新增加的内容。承包商因某种因素不接受“额外工程”,不会造成违约。但承包商不能拒绝“附加工作”,否则,会影响主要项目的施工,一定会造成违约。
本案中,承包商提出的“工程洽商变更”明显属于“附加工作”的内容。根据招标文件的说明,“附加工作”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商按照这个理由索赔,当然被发包方拒绝。所以,在提出索赔之前,一定要将索赔的理由、依据、项目搞清楚,没有搞清楚就贸然进行,必然影响发包方对己方专业水平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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