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擅用照片被当事人起诉
来源:刘祖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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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擅用照片被当事人起诉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因肖像权纠纷,安女士、张先生夫妇将某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告上法庭。要求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A》杂志擅用照片被当事人起诉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案件详情】
因肖像权纠纷,安女士、张先生夫妇将某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告上法庭。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终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判令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向安女士、张先生出具书面道歉函,并刊登在《A新娘》杂志上,同时赔偿安女士、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张先生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婚庆公司承办张先生与安女士的婚礼。婚礼结束后,该婚庆公司将在婚礼中拍摄的安女士的照片以及安女士、张先生的个人信息等内容提供给《A》杂志社,《A》杂志社在该杂志社主办的《A新娘》杂志上刊载了包括安女士的婚礼照片在内的上述内容。
安女士、张先生认为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安女士、张先生以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低并且还应当支持其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为由,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以侵权事实不成立为由分别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使用安女士照片及安女士、张先生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不能认定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在使用上述内容的过程中获取了利益,因此安女士、张先生要求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7]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A》杂志擅用照片被当事人起诉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案件详情】
因肖像权纠纷,安女士、张先生夫妇将某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告上法庭。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终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判令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向安女士、张先生出具书面道歉函,并刊登在《A新娘》杂志上,同时赔偿安女士、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张先生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婚庆公司承办张先生与安女士的婚礼。婚礼结束后,该婚庆公司将在婚礼中拍摄的安女士的照片以及安女士、张先生的个人信息等内容提供给《A》杂志社,《A》杂志社在该杂志社主办的《A新娘》杂志上刊载了包括安女士的婚礼照片在内的上述内容。
安女士、张先生认为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安女士、张先生以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低并且还应当支持其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为由,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以侵权事实不成立为由分别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使用安女士照片及安女士、张先生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不能认定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在使用上述内容的过程中获取了利益,因此安女士、张先生要求婚庆公司及《A》杂志社赔偿损失的请求不能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7]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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