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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来源:刘祖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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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康**,男,汉族,197**3月*日出生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 地址: 原告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粤劳人仲案非终字[2011]第***号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 1、 确认2007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 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6911元; 3、 被告向原告支付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中的一倍¥16500元(1500元/月*11个月); 4、 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86.63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2007年11月2日入职被告,工作岗位是电工。原被告仅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2月25日,但之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原告担任的工作岗位的特殊性,经常加班,其中,2009年度每月平均休息四天,2010年度每周工作六天,2009年和2010年度,除2010年春节正常休假之外,其余法定节假日均加班。其中,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期间原告休息日共加班69天(其中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共加班35天,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期间休息日共加班34天);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共加班12天,(其中,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法定节假日共加班6天,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其间法定节假日其加班6天)。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期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6911.2元(1200÷21.75×35×200%+1500÷21.75×34×200%+1200÷21.75×6×300%+1500÷21.75×6×300%-3875)。 被告在签订第二份合同时,故意将两份原件都控制在被告一方,之后将劳动合同的第一条中的劳动合同期限进行篡改,将签订时间篡改为两年,以规避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不给原告劳动合同的原件,应该视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以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当于原告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7686.63元。 综上,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恳求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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