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不成全额退回定金成功案例

原告丁某委托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杜飞律师代理与被告李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某诉称,2014727日,原、被告协商购买位于济宁市某广场回迁商品房相关事宜。原、被告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8000元。原告数次与被告进行磋商,对于双方已经协商同意的分期付款方式,被告单方变更,要求一次性付清全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38000元。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就购买济宁市某广场回迁商品房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原告丁某向被告李某支付购房定金38000元,被告李某向原告丁某出具收条,被告李某在该收到条下签字确认。原告提供通话录音,证明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对于通话录音内容没有异议,但认为录音不完整,没有结尾。原、被告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丁某出具的收条内容中仅有房屋位置,没有房屋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相关约定,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且此收到条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自动失效的内容约定能够表明被告收取定金是为了保证双方将来能够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故,原、被告双方对于购房事宜进行协商,原告支付定金38000元,双方形成预约合同关系,其目的是为了订立本约,即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提供通话录音结合原、被告诉辩能够认定,双方对于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就付款方式问题,双方争议较大,致使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原、被告双方均已履行了协商的义务,预约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事由,不能归责于某一方当事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3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丁某返还购房定金38000元,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满意,成功维权。(本案系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杜飞律师亲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