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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能在年除夕前夕回家与家人团聚

来源:李昌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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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A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53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责任拘留,同年823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27日补充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53022时许,CDEFG和被告人A到本县E饭店吃夜宵、喝酒。途中,因平常琐事,被告人AC发生争吵,A跑到E饭店厨房拿菜刀将C前臂破砍伤到筋断,经本县公安局 物证鉴定室鉴定,C所受损伤属轻伤。

    认定上术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等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A故意打伤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实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介入本案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审阅卷宗材料发现下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证据:1、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具有坦白从宽的从轻处罚情节。4、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5、、DEFGC都是同村人,在案件中证明力较小。

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缓刑二年执行。 这一判决结果,达到辩护人所预想的结果。一个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能获得缓刑实属不容易。但这案通律师的努力给当事人获得了人身自由----不用在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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