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情】
2011年7月11日,原告周某(系被告公司员工)与被告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原告自行出资人民币95万元购买位于昆明市**小区房屋,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因原告长期不在昆明,该房屋暂以被告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房屋产权办理后暂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如需办理过户,被告应无条件配合。同日,被告按约定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按照上述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2011年8月10日,原被告以书面协议形式确认了上述约定和事实。2013年4月15日,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为被告。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原告欲按照约定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经原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迟迟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小区房屋产权属于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小区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3.判令由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周某委托本律师后,经开庭、举证、质证后,2013年12月3日,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为**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本案胜诉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述判决依法生效。
【代理方案】
一、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1.原告周某身份证:证明周某的个人信息,具有本案适格的原告资格。
2.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企业登记信息,具有本案适格的被告资格。
二、**房屋为原告所有
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由原告自行出资人民币95万元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并约定该房屋暂以被告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产权办理后暂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如需办理过户,被告应无条件配合。
三、购房款实际为原告支付
银行商务签购单、中国农业银行查询银行卡并笔明细和收据、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证明2011年7月11日,原告已实际从自己账户上将购房款954276.00元一次性支付给了开发商。
四、房屋产权证已经实际办理发放
1.《商品房购销合同》 、商品房移交手续资料:证明被告按照上述与原告的《协议》约定,暂以被告名义跟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且目前该房屋由原告在实际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房屋登记簿查阅摘抄表》等:证明2013年4月15日,该房屋产权证已经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登记为被告,且该房屋与上述《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房屋系同一房屋。
综上所述,昆明市**小区房屋实际系原告所有,被告应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