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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放弃继承权是否可以翻悔

来源:苏蕾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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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案由为继承纠纷,原被告4人现均居住在国外,且已加入外国国籍。本律师是案件经过第一次开庭后介入的,前期立案系3原告回国时自行办理,第一次开庭由3原告委托其亲属戴某代理,由于戴某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在庭审中作出了不利于3原告的陈述。为扭转被动局面,3原告遂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案情如下: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4人,即三原告与被告。1980年1月,王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90年代初,原被告相继出国定居,并均加入了外国国籍。2007年9月王某死亡,留下遗产:上海市A处房屋、上海市B处房屋(系王某按照“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房屋及银行存款若干。其中,对于上海市A处房屋,王某生前留有遗嘱,指定该处房产由其儿子李小某继承。据此,其他继承人在上海市C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李小某依据公证书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对于另一套房屋上海市B处房屋的继承,3原告与被告经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3原告认为,母亲对该套房产的处分未留遗嘱,应由4位继承人平等继承。而被告却认为,对于本市A房屋,王某虽留有遗嘱由李小某一人继承,但王某也表示过,B房屋由被告所有,3原告均是知情并同意的,这也是被告放弃A房屋继承权并配合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前提。鉴于此,3原告之后才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B房屋继承权的公证,将房屋赠与了被告。其后,虽3原告因故向公证处申请撤回了公证申请,但却未同时申请撤销被告放弃A房屋继承权的公证,故3原告将B房屋赠与被告的意思表示已经生效,不能单方撤回。另外,本案系争房屋是王某按照94方案购得的售后产权房,被告出国前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户籍也在此处,从未迁移,作为同住人,虽名字未写进产证,依据“94方案”实际上被告也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之一。综合上述理由,被告认为B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其所有,另一半产权因3原告曾向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已丧失继承权,该房屋应由其独自继承。就B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被告还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另行向法院提起了确权之诉。本律师提出,由于被告未在王某死后2年之内提起确权诉讼,超过了2年的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请,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其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另,对于继承案,本律师提出,3原告的放弃继承权公证实际并未生效,即便生效,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遗产处分前,曾表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翻悔。遂向法院提供了3原告翻悔放弃的种种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本案系争房屋为王某所有,3原告在遗产处分前撤回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并无不妥,应予准许翻悔,最终判决B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1/4 产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证,苏蕾律师代理3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利将产证办妥。至此,长达2年的涉外继承诉讼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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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苏蕾
  • 执业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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