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峰律师

邱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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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来源:邱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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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律师邱文峰代理的(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XXX号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案件,经过与犯罪最嫌疑人的会见,结合案件实情,邱文峰律师决定为其作罪轻辩护。

案件事实:吴某、黎某、黄某甲、张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承修三路3号三楼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其中吴某是主任,张某是管家。2015年2月12日,被害人何某被黄某甲骗至该传销组织由黎某看管,期间,被害人何某被强行搜身及殴打,被迫交钱加入该传销组织。同年2月27日,被害人何某逃出该组织,公安人员于2015年3月2日抓获吴某、黎某、黄某甲,于同年3月19日抓获张某。

【惠阳法院一审裁判要点】

被告人吴某、张某、黎某、黄某甲结伙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对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张某分别是该传销窝点的主任和管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黎某按照传销组织的领导安排,负责诱骗及看管被害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是从犯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惠州中院二审裁判要点】

上诉人吴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黎某、黄某甲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吴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黎某、黄某甲对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吴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分别是该传销窝点的主任和管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甲、黎某按照传销组织的领导安排,负责诱骗及看管被害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原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吴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银行取、转款凭证,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同案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关于殴打被害人何某的情节,上诉人吴某亦供认在案,与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能吻合。因此,上诉提出关于没有殴打被害人及被害人是自愿购买产品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在传销窝点,上诉人是主任,起主要作用,辩解其在传销窝点只是负责后勤工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已考虑到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并在量刑时对上诉人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要求二审改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惠阳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惠州中院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惠阳律师分析】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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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邱文峰
  • 执业律所: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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