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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的债权分配中工人工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万林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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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破产,清算后财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那执行款应如何分配,哪些赔偿款属于优先受偿,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以一起案例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王某因工作受伤,经过工伤认定、评残、仲裁,劳动局裁决公司应赔偿原告39679元,后因公司破产,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案件的债权人也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申请执行的债权及代垫付的诉讼费用、执行费合计349401570.93元【其中受理费1905947.42元,执行费2715317.49元,抵押债权139412475.19元,工人工资296676.68元、工伤赔偿款355119.01元,报销费用532979.6元,经济补偿金23582919元,普通债权180600136.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勾划被执行人佛山市某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5317138.54元。

【法院处理】

     因上述执行款5317138.54元不足清偿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本院依法对该款进行分配。结合本案情况,所得执行款5317138.54元的分配顺序为:1、优先清偿工人工资款344091.5元,工伤赔偿款355119.01元,报销费用485564.78元,合共1184775.29元;2、余款4132363.25元按债权比例支付工人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如下:1488人的经济补偿金合共23582919元,取平均数为15848元,工人经济补偿金超过15848元部分暂不分配,故参与本次分配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为13550259.69元,因此分配比例为4132363.25元/13550259.69元=30.49%;3、因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工人经济补偿金,故本次分配不返还受理费,不扣除执行费,不分配抵押债权及普通债权。

    王某实收金额37744元,工伤赔偿优先受偿,经济补偿金按比例受偿。

  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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