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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安装工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何举证?

来源:万林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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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家具安装工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林某自201797日进入被申请人佛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组装工。从林某入职工作至今,佛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从未与林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林某的工资是3800元底薪加提成,月平均工资约为10711.7元,工资发放方式为部分发放到银行卡,部分微信转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经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林某的安装工作由佛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孙某安排;劳动报酬按照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计算,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方式发放。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和有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劳动关系成立的判断依据应当是同时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指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使用人的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一是林某和佛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林某的工作安排由佛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孙某安排,从201710月至20183月,管理人员孙某都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等方式,按照底薪加提成向林某支付劳动报酬;三是佛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安装:橱柜、衣柜、卫浴洁具、浴室柜、瓷砖、壁纸、软装、墙布、地板、家具、护墙板”等而申请人的岗位正式安装工,是佛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述,林某上述情况符合20055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规定,因此本位对林某主张为佛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的员工予以采信,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一、林某与佛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从201797日至20185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与2018516日解除;

二、佛山市某家居有限公司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8553.6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7319.2元,以上合计658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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