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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征地拆迁,知识产权

和包工头干活怎么处理?

来源:万林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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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18,被告二杨某佣原告叶某被告一广东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工资是300/天,由被告二发放工资。2017712日,被告一搞展览做样品房,雇佣原告进行样品房装修,原告在装修房屋进行搬砖时,被瓷砖压到脚导致受伤。受伤后原告即被送到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时间是2017712日至2017717日,住院五天,医生诊断为左侧开放性胫腓骨干骨折;2017718日,原告转入广西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17(2017年7月18至2017年8月4),出院医嘱:定期复查,骨愈合后取出内固定。伤情稳定后,2018125日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叶某因重物砸压致左胫腓骨中断粉碎性风骨折,后遗左小腿支撑行走功能部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并需要后续治疗费用20000元。


【法院判决】


1.医疗费:原告共产生医疗费3348423元,有医疗费单据

子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2天,按100元/天计

原告主张2200元,本院予以支持;

3.后续治疗费:2000元,有相应的鉴定报告为证,本院子

以支持

4.护理费:应按70元/天计22天,本院支持1540

5.交通费:根据住院及就诊情况,酌定1000元;

6.营养费:酌定1000元;

7.误工费:原告无固定工作,主张按300元/天计算工资并

无理据,本院依法参照广东省国有建筑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的年

平均工资63890元计算,计153天,共26781元;

8.残疾赔偿金,依原告主张为2902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12414.818×10%+12414.8X10%÷3×2+12414.8×10%÷

3=2358812元,该两项合计5261252元;

9.鉴定费2500元,系原告为确定损失支付的必要费用,予以支持。

10.精神抚慰金4000

合计:141117.75

原告在工作中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搬运过程中未将物资堆码

好以致瓷砖倒地,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被告对于瓷砖的堆码工作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

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原告对自身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

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141117.75×50%=70558.9

(加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74558.9元)

【律师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两被告一直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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