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受伤业主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常见的包工头承包承建某工程,假如自己受伤了能否找业主维权?相应各自该如何对此承担责任?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苏某所有的房屋需要打拆,2018年5月20日,苏某雇佣张某为其房屋打拆,于2018年5月20号签署了一份打拆协议,协议写明了打拆的工程量及工钱结算方式,还规定了开工时间。
2018年5月29日,张某在打拆房屋的过程中,被旁边还未打拆的墙面突然倒塌压伤。压伤现场有三个工友看到,其中一个工友在事故发生后立马报警,派出所出警并调查做了笔录。
张某受伤后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侧外踝及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右第2、3、4肋骨骨折右侧肺挫伤气胸;右锁骨肩峰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住院7天。2018年9月11日在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张某右锁骨肩峰端骨折后遗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31.25%评定为十级伤残,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后遗右髋关节功能丧失达29.6%评定为十级伤残,左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张某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2000元人民币。鉴定费花去2500元。
【仲裁裁决】
依上,张某认为其接受苏某的雇请,到苏某所有的房屋进行打拆工作,为苏某提供劳务,苏某给付报酬,两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张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苏某应承担责任。且张某是被未拆打的墙体突然倒下压伤的,苏某房屋的墙体存在安全隐患未告知张某,也未做任何保护措施,是导致这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苏某存在过错,应承担张某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故而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经法院调解后,张某与苏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苏某向张某赔偿两万元。张某不日撤诉。
【律师解析】
1、在此类案件中,对于雇员受害时,雇主如何赔偿的问题上,首先依据事故过错原则,各当事人需根据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