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阳律师

韩阳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民事纠纷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韩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1
人浏览

当事人:原告:张xx,女,19633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李xx,女,19683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被羁押于齐齐哈尔铁路看守所。

                   法定监护人:祝xx1988105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住址同被告李xx

                   被告:哈尔滨铁路局xxxxxx客运段,法定代表人:潘xx,该段段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xx、法定监护人祝xx赔偿原告因受伤害损失的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5600元,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2800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35700元(其他费用待伤残等级鉴定后再依法追加)。被告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案件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xxxxxx时许,xxxx开往xxxxK7093次列车8号车厢,被告李xx因无票占座与61号坐席旅客原告张xx发生争执而后厮打,李xx在张xx左小臂上咬了一口,并用随身携带的长度为16cm的水果刀扎入原告左肩下侧后背处,致使原告当场受伤。

列车到达肇东火车站时原告被送往xx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开放性胸部损伤、左胸背部锐器伤、左侧血胸、左前臂咬伤,住院治疗共计56天。住院期间的药费均为被告哈尔滨铁路局xxxx客运段垫付,原告在住院期间由女儿、女婿陪护。

被告李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早亡,两个儿子长子祝xx是智障,次子祝xx在部队退伍后至今多年没有联系,经过多方努力确实无法找到被告人的两个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xx的次子祝xx应当为李xx的法定监护人,祝xx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致使李xx伤害他人,因此应当承担李xx的赔偿责任。被告哈尔滨铁路局xxxx客运段作为旅客运输工作单位,有义务将旅客安全的运到目的地,并且在原告与被告李xx争吵和厮打直至李xx被刀捅伤整个过程中,被告哈尔滨铁路局xxxx客运段的列车员和乘警都没有及时到场,没有做到安全保障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对此,被告哈尔滨铁路局xxxx客运段应当依法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注:2013年2月28日,本案鉴定结论出具,受害人(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医疗终结为6个月。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增加至87710元。


本案难点:1、侵权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本案的法定代理人需要公告送达,这个在法院实践中尚属首例。3、法院的归属地需要注意,本案需要看xxxx次列车属于哪个铁路局哪个客运段。4、如果直接侵权人无赔偿能力,铁路部门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观点:1、原告对于本案的发生无任何的过错,被告李某某是直接侵权人,另一被告齐齐哈尔客运段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伤害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2、如果李某某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xxxx客运段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所谓补充清偿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给付债务时,负有补充清偿的责任人应当加以清偿。3、本案原告人主张的所有费用均合法属实,法庭应当采纳。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开庭审理:1、李某某的哥哥出庭支持诉讼,作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2、经过本律师以及铁路部门委托的律师之间的辩论。法庭倾向于本律师的代理观点。3、法院希望各方能够达成调解。

现已调解完毕,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以上内容由韩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韩阳律师咨询。
韩阳律师
韩阳律师
帮助过 2467 万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62-1号迪康财富大厦200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韩阳
  • 执业律所: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301*********61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62-1号迪康财富大厦20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