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和律师

王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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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案例一、公司设立

来源:王金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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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国有企业本捷康化工有限公司与另外一国有企业圣巨宏机械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千万元。本捷康化工有限公司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100 万元;圣巨宏机械厂以原料、厂房出资,评估作价 120万元;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2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为了节约开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由圣巨宏机械厂的销售人员负责发行。

律师点评:
一.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二.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8百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百万元。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 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公司商标权一般不宜评估作价作为出资,其价值通常蕴含在公司资产中,随资产而转移。
五.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六、拟成立的股份公司由其发起人之一圣巨宏机械厂的销售人员负责股票发行,显然是错误的。《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并签订股票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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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金和
  • 执业律所: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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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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