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简单得以“无法胜任”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高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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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常州的王女士在某单位从事会计业务,双方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在工作至第三个月的时候,单位欲以王女士无法胜任为由,辞退王女士。单位领导向王女士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王女士签字,同时写明要求结清所有工资。王女士虽然签字了,经反复思量,还是无法解开心中疑和,遂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高丽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律师分析:王女士的情况很特殊,在试用期结束后,单位以无法胜任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却未能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岗或者培训,此外,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不能证明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经过:王女士委托高丽律师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结清的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高丽律师参加了开庭审理,在庭上代理王女士发表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王女士最终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以及补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高丽律师的工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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