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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常州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单位能否简单得以“无法胜任”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高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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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常州的王女士在某单位从事会计业务,双方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在工作至第三个月的时候,单位欲以王女士无法胜任为由,辞退王女士。单位领导向王女士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王女士签字,同时写明要求结清所有工资。王女士虽然签字了,经反复思量,还是无法解开心中疑和,遂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高丽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律师分析:王女士的情况很特殊,在试用期结束后,单位以无法胜任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却未能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岗或者培训,此外,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不能证明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经过:王女士委托高丽律师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结清的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丽律师参加了开庭审理,在庭上代理王女士发表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王女士最终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以及补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高丽律师的工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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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奥体明都饭店旁边龙锦路1259号2幢406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丽
  • 执业律所: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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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新北区奥体明都饭店旁边龙锦路1259号2幢4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