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杏濂律师

杜杏濂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如何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来源:杜杏濂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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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为个人的诉讼案件,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或居住信息,是诉讼立案的基本要求之一,但就这一基本要求而言,在实践中往往并非轻易就能达到。鉴于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巨大,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属于普遍现象,而纠纷发生地更多情况下为被告的居住地而非户籍地,为减轻诉讼成本以及有利判决执行等因素考虑,原告方更希望在纠纷发生地进行起诉,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何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案情回放】

岑小姐(湖南人,32岁)与梁先生(青岛人,34岁)多年来在中山市生活,两人经介绍于20093月相识,相识后感情升温,3个月后在岑小姐的老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以及生活习惯、学历差异、生活条件等多重问题无法调和,双方争吵不断,甚至升级到动手的地步,经家人劝说后双方关系仍然反复,最后一次激烈争吵发生在20128月份,其后两人开始分居,分居后两人甚少联系,期间双方就离婚问题有过协商,但因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离婚手续一直拖延未能办理。由于岑小姐作为女性,不愿意离婚问题久拖不决,决定向对方提出起诉离婚。然而梁先生没有固定工作,经常变换居住处所,岑小姐也不知道梁先生具体居住地址,这为起诉离婚的第一步——立案带来了难题。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分析】

根据以上的规定,岑小姐要起诉离婚有两个选择,一是到梁先生的户籍所在地青岛起诉,二是在中山市就地起诉。作为多年来一直生活在中山市的岑小姐来说,要到遥远的青岛起诉梁先生是无法想象的,她压根就没去过青岛,而且她很清楚,梁先生就生活在中山市,到青岛起诉也不符合实际。那么这就只有第二个选择,在中山市就地起诉。

在中山市就地起诉就需要证明一件事:梁先生在本案起诉前已在中山市连续居住满一年或他起诉时就住在中山市。我们会发现,对于法律这样的规定,当然是合理的,但是如何证明一个人居住在哪呢?给各位30分钟想一想。



按照惯例,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

1、公安或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登记的暂住信息;

2、房屋租赁合同或备案登记;

3、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4、如有购房,以产权证证明,或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证明;

5、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6、购买社保记录;

7、邻居作为证人证明。

大家应该感觉到了,以上的方法都非常靠谱,但现实中却很难取得以上证据:

1.对方根本没有办理暂住证,因此也不存在暂住信息的登记;

2.对方的住址你都不清楚,租赁合同更不用谈,况且,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人极少;

3.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不会出具类似证明,况且还不是其本人申请出具的;

4.法院会告知你,买房不等于你居住在里面,不认可;另外,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出具此类证明,通常会拒绝;

5.工作单位一般倾向保护自己的员工,拒绝;

6.法院会告知你,购买社保不能证明在本地居住,不认可;

7.邻居通常不想卷入纠纷之中,拒绝。

好了,全军覆没,还有什么办法呢?再给各位20分钟想一想。



【处理结果】

电视剧看多了的小伙伴都知道,当所有线索都断了,最好的办法就是重新回到“案发现场”再调查一遍,因为只要做过必然会留下痕迹。

本案的来龙去脉与岑小姐再捋了一遍,注意到梁先生于20105月以岑小姐的名义登记注册了一个体工商户并经营了一段时间后转手,岑小姐称该个体户登记的投资人是她,但实际经营者是梁先生。灵机一动,该个体户的工商登记资料应该内含玄机。次日,与岑小姐到工商部门调取工商登记档案,一如所料,相关的申请材料均反映实际经营者为梁先生,这从侧面证明了梁先生在中山市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

走到这一步小伙伴们认为解决了吗?没有,还没有,还要过立案法官的那一关。由于每个人的观点与角度不同,对同一事物的认知是有差别的,法官不想立你的案,自然有他的一套理解及说法。果不其然,法官对房产不认可,对社保不认可,对工商登记材料也准备不认可,律师只能沉住气快速且清晰的向法官解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所证明的事实,口水快干,法院下班音乐响起之际,终于说服法官立案,真是一场无声的战斗。


【律师附言】

假如律师不说,我想委托人永远也不会明白律师工作的难度与价值。

本案立案成功为久拖不决的问题找到了突破口,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上了日程,并按法律程序推进,相应结果指日可待。然而立案只是第一步,庭审中还要解决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将会更加复杂。

律师从与岑小姐的陈述的事实信息中获取线索,从而打破立案的僵局,这说明什么问题?当事人希望律师能帮助自己,就必须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工作中,常遇到当事人打电话给律师讲一下情况,让律师回答行还是不行,然后自己就操刀去办了,心里窃喜省了不少律师费,但事实上律师在这种情况下给出的建议对你没有任何意义,原因很简单,律师压根不可能根据一个电话弄清事件原委,这样快速简单的回答毫无依据可言,更别说操作性。

选择律师的标准之一,是看他是否愿意花时间了解案情细节。那些愿意花时间向你了解案件细节的律师才是负责的,相反,尚未了解清楚便拍胸脯的,您反而要三思了。

下期再见。


以上内容由杜杏濂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杜杏濂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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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杜杏濂
  • 执业律所: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2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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