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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作者:周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31 浏览量:0

关于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   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此案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询相关案卷材料等必要的工作,对案情有了全面的认识,现依事实及法律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为同时伤害,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本案为各被告人事先无预谋、无蓄谋,没有共同的犯意表示,也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只是为了使第四被告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能得到有效的和解,但由于事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同时对被害人的伤害,各行为之间具有独立性,从证人证言来看,也不能明确确定到底是哪个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导致受害人受伤,也不能证明该被告的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本案同时伤害造成的轻伤害结果,如果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是不能追究任何人刑事责任的,这也是符合“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另外,对于避免刑法打击面过大,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已达到刑法惩罚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对于本案的处理,辩护人认为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各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时,主观上并无事先的预谋及意思联络,并不是有意要积极追求造成受害人受伤的后果,主观恶性较小。从客观上讲,各被告人只是采取十分常见的拳打脚踢的伤害行为,并没有手持行凶器械实施伤害行为,不致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因此从实施行为的客观表现及后果来看,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本案中,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行为是本案的起因。

 

受害人因与第四被告人之间的生活中的琐事而发生了,受害人纠集他人威胁、殴打第四被告人的非法行为,对于多次的不法行为产生恐惧心理,身心及肉体均遭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为了能够维持正常的学习,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发信息求助被告人,其本意也只是想通过其的介入,达到与受害人和解的结果,这在被告人及证人的笔录中已经能够完全证明。在此后事件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事态变化,导致伤害的发生,但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受害人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这也是导致本案的直接起因。

 

四、被告人有法定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另外,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负刑事责任,也应当考虑被告人事发后积极与受害人共同前往派出所,实事求是的陈述案件经过,并垫付医疗费用,积极处理赔偿事宜的情节,因此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及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且存在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恳请法庭综合予以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请参考。

 

 

 

                               辩护人:

 

周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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