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淑荣律师

姜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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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什么证据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来源:姜淑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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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再现:

    河南南阳的农民李春凤为了增加收入,2006年来到北京一家企业从事油漆工工作。

    李春凤在工地上干到一个多月后,工地上的活儿还没有干完,她又被安排到别的工地干活。又过了一个月后,李春凤和几个工人又回到了最初的工地上继续干活儿。

    回到了原来工地,李春凤正在干活儿的时候,没想到脚下的扶梯突然断了,她一下子从3米高的地方摔到了地下。经过检查,发现李春凤左桡骨骨折。她在医院里住了几天就出院了,回到家里自己养伤。随后,李春凤听别人说自己算是工伤,单位应该给医药费。她到单位讨要工资及医药费时,才发现老板已经找不到了。她就到了区社保中心的工伤认定科,填完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后,经办的工作人员说:“你先拿回去,让单位盖个章。”李春凤就问:“老板现在还欠着工人工钱,现在都不见我们了,让我去哪儿找他盖章啊?”对方就说:“那你和单位有没有签劳动合同?”李春凤说:“没有。”工作人员说:“你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法确认,我们也没法给你认定工伤。

    回去后,李春凤找了三个工友给自己写了证言,证明自己在公司打工;又找到了当初公司给她发的“施工出入证”等证据。

    一个月后,李春凤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认为:李春凤出具的证据,只能证明她工作中受伤的事实,但三位工友不是公司的职工,其证言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她的仲裁要求。

    随后,李春凤不服裁决,提起了诉讼。法庭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书中认为:李春凤提交了施工出入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李春凤拿到了确认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后,再次申请了工伤认定。

案情分析:

    具备哪些证据才能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友情提示:

    农民工在打工的过程,要注意保存和收集一些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搜集原劳动合同、工资单、入职登记表、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2、取得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如录用通知单谈话记录、证人证言等。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接到用工通知、工资支付单据、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这样,日后一旦劳资双方出现纠纷,才能有准备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取得上述证据后,劳动者应通过以下渠道解决争议: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下产生的其它劳动争议,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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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姜淑荣
  • 执业律所: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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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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