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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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劳动仲裁代理词

来源:吴展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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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仲裁员: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陈小露的委托,特指派吴展律师来承办此案,并出席今天的开庭。现本代理人就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仲裁员在庭审时依法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申请人因公致伤构成工伤



申请人于20113月份进入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电焊工工作。2011824号,申请人工作时从梯子上摔下来,经医院治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工伤、左脚第二跖骨骨折,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公致残程度十级。



二、申请人应当享受被申请人未予办理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申请人陈小露在因单位劝退而辞职后仍然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31/月×3=12993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31/月×3=12993元;



3、工伤期间停工留薪待遇4331/月×3月扣除单位实际发放的3540元,为9453元;



以上合计:35439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所受伤害为工伤,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1024予以认定申请人为工伤为证,2012310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十级伤残,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依据。以上为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望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庭审、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代理人:吴展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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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展
  • 执业律所: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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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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