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新东律师

郝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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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

公司解散之诉代理词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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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我所依法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对被告公司陷入僵局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公司之所以陷入僵局,主要是由于原告滥用其大股东的权利,把个人利益放在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之上,把持公司、独断专行所导致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僵局中的无辜者、受害者,而不是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肇事者”。如果法律允许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股东通过诉讼轻易解散公司,就等于帮助其实施了对其他无辜股东的更大伤害,与本法条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股东,对解决公司僵局困境、维持公司存续无疑也负有主要责任,对其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更应严格审查诉讼目的防止利用诉讼滥用权利、破坏诚信。

二、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发生严重困难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其主要事实依据为:公司经营连年亏损;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公司出现阶段性亏损是正常且不可避免的。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之所以存在亏损,是因为公司项目处于开发建设期,在项目没有完成前难以盈利,这一阶段存在亏损不可避免且完全正常,只有经过这一段时间的投入后才会在将来产生收益,不能因为公司存在阶段性亏损就认为是经营管理发生了无法解决的严重困难。

2、公司没有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公司法》未作具体限制,由公司章程确定。被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被告公司在事实上也做到了这一点。至于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因为相关问题在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的日常交流中已经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所以,才很少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列举四种股东据以起诉的理由:(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上述情形。即使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有不足,没有严格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过公司法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并不能导致解散公司后果。

解散公司是对公司最严厉的一种制裁方式,公司一旦解散就彻底消灭且不可逆转,法律并不能因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发生一些性质并不严重的不当行为,就解散公司。

判断是否构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审查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确定公司经营是否确已处于持续恶化状态或必将发生重大损失,还应通过责成召开股东会等形式确定公司管理是否确已处于僵局状态,即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三、被告公司继续存续不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目前,被告公司虽然在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着较多的困难和问题,但通过努力都是可以克服和解决的,公司项目开发工作已经完成大半,项目完成后将能够给公司和股东带来应有的利益。如果此时解散公司将会使前功尽弃甚至血本无归,对公司和股东造成巨大损失。

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判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一方面不能将“通过其他途径”机械地理解为前置程序,未穷尽其他途径,股东就不得提起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另一方面必须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法院需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包括通过公司自力救济、行政部门管理、行业协会协调,以及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摆脱困境的可能。要结合市场与公司发展前景,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股东也无法以其他方式退出公司以保全其利益,提出解散公司请求股东所持股权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应尽量避免公司解散对股东、员工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应该是:如果不解散公司无法打破公司僵局,如果不打破僵局就会无法保全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请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之情形,请法庭驳回其请求。

代理人:郝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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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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