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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追偿权之诉

作者:何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8 浏览量:0

[审理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何胜明律师,担任原告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唐某某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挂靠于原告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0115月,该车在营运时造成交通事故,2012年经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直至20135月在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垫付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案件受理费共计70万余元。被告不愿偿还原告垫付的费用,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原告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何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被告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思路]

被告所有的车辆挂靠在原告公司,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作为被挂靠单位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外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与被告责任的分配,可依照公平原则及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中原、被告的责任进行处理。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未能履行监管义务也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故原告亦应对该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审判结果]

经过何胜明律师代理本案,法院基本上采纳了何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的损失,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4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被告亦承担70%,即7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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