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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刑案上诉有效辩护从轻改判

作者:何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2 浏览量:0

胜诉,刑案上诉有效辩护从轻改判

最近办结的一件强奸罪上诉案件,经何胜明律师有效辩护,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从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效果较好。

[案情简介]

2017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闫某、赵某入住陇县一商务酒店房间,二人经共同预谋轮奸该酒店女服务员后,被告人赵某借故将该酒店一女服务员叫进房间后,趁其不备,将其压倒在床,并用右手捂嘴、用左手压胳膊等方式压制反抗,被告人闫某上前强行将其裤子脱下,用生殖器在其阴部磨擦,因听到有人敲门二人才停止并逃离案发现场。20187月,陇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四)项“二人以上轮奸的;”等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赵某不服此判决,欲提出上诉,其父亲找到何律师,委托何律师担任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一、 本案被告人赵某是否构成轮奸?

二、 本案对被告人赵某是否量刑过重?

[律师辩护思路]

    何胜明律师经过分析研判,认为:本案的核心是二人共同强奸未遂构成轮奸吗?

   一、轮奸应以两人以上的连续强奸行为均达到既遂方能成立。即轮奸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二人以上共犯强奸罪,二是有轮流奸淫行为。报告人赵某与同案被告人闫某共同强奸(未遂),并且陇县人民法院也确认了被告人赵某并未实施奸淫行为,所以本案不成立轮奸。

     轮奸属于强奸罪量刑上的加重情节,其不是定罪的依据而是选择法定刑档次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轮奸的量刑是在10年以上量刑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不构成轮奸,所以陇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四)项规定判决是错误的。

    二、对被告人赵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在3年以上10年以下这个量刑档次内量刑。

依据本案中所涉强奸罪的具体案情,需要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陇县人民法院的认定,1、被告人赵某属犯罪未遂的情节,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2、其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3、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

本案应当依法上诉。

[案件结果概述]

经过何胜明律师的有效辩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陇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能认定为轮奸,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何胜明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例评析]

本案为什么会改判呢?这就需要专业律师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分析研判,运用精湛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找准辩点,进行有效辩护,力争法院依法改判,使被告人(或上诉人)最大限度的被从轻判处。

[何胜明律师寄语]

在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希望天下女性不要再受此类伤害,以后不要再有类似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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