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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医疗纠纷

国内著名服饰有限公司未依法给专柜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委托律师顺利获得索赔

来源:周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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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江XXXX于2008年10月1日到国内著名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上班,工作地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XXX百货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专柜。双方于2008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合同到期后一直在单位上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于2013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内著名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一直为给江XXX购买社会保险。

二、接受委托,到法院应诉:

该案件系江XXX于2013年8月1日委托周炜律师处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国内著名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未给员工购买五险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江XXX是可以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2013年8月5日写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通过邮局寄到国内著名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江XXX与国内著名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国内著名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江XXX就离开工作岗位,周炜律师于2013年8月8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当天作出受理决定。

三、开庭审理及:

2013年10月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国内著名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开庭当天申请人江XXX及其周炜律师到达仲裁委参加庭审,但是被申请人国内著名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委托人来参加仲裁庭审,后仲裁委打电话联系国内著名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为什么没有来开庭,国内著名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称其为收到开庭通知书,因其在浙江省,后仲裁委考虑到本案被申请人系外地企业,没有确切的证据公司已经签收,后与申请人协商另外确定开庭时间,后开庭时间定为2014年1月16日,这次被申请人国内著名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了浙江省律师到九龙坡劳动仲裁委参加仲裁庭审,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否认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仲裁委多次协商未果,当天仲裁委没有作出裁决。

四、仲裁委调解,国内著名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赔偿:

经过仲裁委庭审的双方举证质证及其法庭的辩论和最后陈述,仲裁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当天仲裁委没有作出裁决,在仲裁庭审结束后仲裁委对双方进行调解,当天未达成协商,后仲裁委多次联系双方最后申请人听取周炜律师的意见后同意调解,本案中律师选择调解的原因是考虑到被申请人是浙江省的非本地企业,如果仲裁委裁决后对方可能不会按时支付赔偿,到浙江省去执行成本非常高,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可以很快拿到钱。双方于2014年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国内著名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金损失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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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炜
  • 执业律所: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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