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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诉加工合同费用纠纷,律师条分缕析合同内容胜诉

来源:周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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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xx与被告重庆XXXX科技公司于2011年12月18日签订《协议书》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主要约定:1、乙方确保防护舱产量为60台;2、乙方提供的产品按现有结构、框架及技术验收入库………………,整机无划痕;3、………………;4、整台产品生产单价为2000元;5、乙方交付的产品为试运行后合格产品;6、乙方不得泄露图纸、工艺,若泄密承担一切损失;7、结账时间为每月15日;8、乙方的工作人员,甲方负责食宿,春节车票报销,在职期间公司负责一半的养老保险。双方于2013年6月解除《协议书》。公司答应支付加工费8万余元,但是原李XX要求支付加工费、劳务费、半成品费用、垫付维修费用,养老金,竞业补助金,最后协商不成,李XX于2013年8月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加工费、劳务费、半成品费用、垫付维修费用,养老金,竞业补助金共计20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到法院应诉:

    该案件系被告重庆XXXX科技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委托周炜律师到法院应诉,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该《协议书》和 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是存在严重的问题,比如李xx要求劳务费、半成品费用、垫付维修费用,养老金,竞业补助金,这些是严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但是加工费单位肯定需要支付的。

三、开庭审理及:

2013年9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XXXX科技公司代理人周炜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周炜律师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观点:1、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98649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务关系,所以法院不应当支持;2、关于原告要求维修费从协议书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并没有关于约定维修的情况。既然原告李XXX起诉的是合同关系,那么就只能按照合同处理,合同对维修情况及其维修费用并未进行相关的约定,双方就此项应该视为没有约定,既然没有约定就不能获得相关的费用。3、关于半成品费用根据原告李XX与被告重庆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乙方确保防护舱产品为60台。”、第四条“整台产品生产单价(含机械部分、电器部分、调试部分)每台2000元。”、第五条“乙方交付产品状态为调试运行后合格产品”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协议是要求原告生产整台产品,而且整台产品包含机械部分、电器部分、调试部分,并没有要求原告生产半成品。所以原告的这项请求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工人养老金98560元,法院不应当支持此项请求。(一)、养老金是应该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由社保基金支付,法院不应当支持此项请求 (二)、本案中原告没有对支付养老金的金额进行举证,法院不应当支持此项请求(三)、被告没有义务给原告所请工人支付养老金的义务,所以法院不应当支持此项请求(四)、即使主张养老金也应该由每个工人自己主张,原告李XX不能代表其他人诉讼。

 四、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后原告认识到自己的主张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相继撤回了劳务费、半成品费用、垫付维修费用,养老金,竞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剩余请求一项为加工费,即单位同意支付的费用。2013年11月27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渡法民初字第0211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重庆XXXX科技公司支付李XX加工费8万余元 ;二、诉讼费用原告承担XX被告承担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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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炜
  • 执业律所: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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