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欢欢律师

郑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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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82次转账107万元 是赠与还是“补贴”

来源:郑欢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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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多的时间内,一个男人分82次转账到同一个银行账户共计107余万元。账户的主人杨**一直以为,这些钱代表着男友蒋**对自己的爱,直到今年年初才知,原来男友已婚多年。而他的原配丁**发现丈夫与杨**的关系以及丈夫给了杨**那么多钱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杨**归还这笔巨款。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该案最出判决。

  原配:
  丈夫转账给小三
  侵犯自己财产权

  原告丁**诉称,自己和蒋**是夫妻,双方于20031117日登记结婚。2009年,丈夫在朋友聚会时认识被告杨**,随即发展为情人关系。20091021日至2013212日期间,蒋**向杨**转账支付共计107余万元。丁**认为,上述款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蒋**未经自己同意赠与被告杨**,系擅自处分,侵犯了她的财产权,且杨**取得上述财产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这才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蒋**在20091021日至2013212日期间向被告杨**所作的涉及107余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杨**返还原告107余万元。
  丁**向法庭提供了两被告在2013221日的短信记录及被告蒋**于201327日出具的忏悔书,证明被告杨**在明知被告蒋**已婚的情况下与其长期保持情人关系且被告蒋**将大量财产赠与被告杨**。
  审理过程中,被告蒋**未到庭,仅以书面答辩称,20031117日,自己与原告登记结婚。200956月,他在朋友聚会时认识了当时还是上海戏剧学院学生的被告杨**,之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0910月起,他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杨**用于其消费。蒋**表示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同意将全部款项直接返还给原告。

  小三
  事先不知男友已婚
  107万是生活补贴

  杨**则认可20091021日至2013212日期间被告蒋**转账支付给被告杨**107余万元。杨**认为,两被告于200867月在朋友聚会时认识,200989月开始谈恋爱,20102月起住在一起,蒋**每周来被告杨**处住个两三天; 上述钱款是两人在恋爱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销费用,不是赠与,蒋**也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其转账时讲是两个人谈朋友补贴杨**的,共82次,都是每个月给付的,其中每月支付的钱款与被告杨**租房的房租一致,且被告杨**也向该账户存款用于共同生活消费。2013年年初,自己才知道蒋**已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蒋**也向被告杨**要过钱,被告杨**系受害者且未获益,原告应向被告蒋**主张权益。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提供了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被告蒋**在与被告杨**共同生活恋爱期间共同生活开支、每月支付生活费且两被告均向该账户存款用于共同生活消费; 房屋租赁合同两份、续租单一张,证明被告蒋**每月打款6300元给被告杨**用于支付房租且被告杨**租房期间按月交付房租。
  对此,丁**表示:对被告杨**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要证明的内容,且从中可以看出被告杨**将该账户内钱款大量用于其个人消费; 对房屋租赁合同两份、续租单一张的真实性不清楚,承租人为被告杨**且其中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只居住一人。

  法院:
  赠与行为无效
  应当如数返还

  经审理查明,20031117日,原告与被告蒋**登记结婚。20091021日至2013212日期间,被告蒋**先后82次向被告杨**转账支付共计107余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蒋**支付给被告杨**107余万元的性质; 被告杨**是否应当返还上述钱款。
  关于107余万元的性质,原告及被告蒋**认为系争钱款系赠与,被告杨**认为系争钱款系两被告恋爱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销费用。即如被告杨**所言,其与被告蒋**恋爱共同生活,但被告蒋**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先后82次均以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百万钱款而除此外未支付其他钱款,显与被告杨**所述两被告共同生活的生活状态及日常生活常理不符,且被告杨**在审理过程中亦陈述被告蒋**在转账时讲是两个人谈朋友补贴被告杨**的,故综合考量,对被告杨**的意见难以采信。结合被告蒋**已婚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蒋**向被告杨**交付的款项为赠与。
  关于杨**是否应当返还上述钱款,法院认为,被告蒋**将大额钱款赠与被告杨**,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原告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且被告蒋**的赠与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与被告杨**之间的不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故该赠与行为无效。现被告蒋**表示系争款项直接返还给原告,故被告杨**应当返还原告107余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蒋**在20091021日至2013212日期间向被告杨**所作的涉及107余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杨**返还原告107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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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郑欢欢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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