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一审被判5年,并处罚金180万,经有效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2012年,陈某通过招商引资到清远市阳山县投资,成立阳山XX投资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以公司名义向阳山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贷款,后因该贷款相关问题,被彦某报案至阳山县公安局,2013年5月17日陈某被阳山市公安局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刑拘,同年6月21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依法逮捕,2013年11月1日被阳山检察院向阳山县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月3日阳山县法院判决陈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并处罚金8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陈某不服,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2月8日,陈某通过家属委托本律师,本律师通过了解、会见、阅卷后发现该案存在重大冤屈,同时,认为一审审理如果单从构罪方面进行辩护,并不能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故综合分析案件后。本律师认为应当调整辩护方式,改而通过从案件发生前因后果切入,再进行构罪方面的辩护手段是、方式,最终,为陈某争取到二审最好的审理效果,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审理裁定将案件发回阳山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陈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无罪;犯骗取贷款罪二年六月,并处罚金80万元。至此,陈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因有效辩护无罪,陈某从一审被判决刑期5年减至二年六月,罚金由180万元减至80万元。
2014年8月6日,律师再次给予当事人陈某信心和决心,因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正义的,当事人最终决定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9月3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在2015年2月9日最初终审判决:上诉人陈某无罪…….
至此,历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陈某最终无罪释放…….
以下是本律师在为陈某辩护历程中其中一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法官大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起诉书控告被告人陈某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严重失实,缺乏证据支持;
为了说明陈某与邓某是否属骗取贷款,首先要弄清下面几个问题。
1、陈某与邓某以阳山XX投资公司向阳山工商行贷款是否一定要经彦某同意?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
2、于2012年5月21日在阳山工商银行的贷款是XX公司贷款还是其个人贷款?是初次贷款还是续贷款?
案卷材料清楚显示和证实是公司单位贷款……
3、对于上述贷款用途问题……
4、阳山工商银行对XX公司2012年5月21日的1994万元贷款是续贷是知情的……
5、彦某对XX公司向清远市信息XX融资担保公司的借款是知情的……
6、阳山工商银行在本案有无造成本金1990万元、逾期利息70多万元损失的问题。该笔贷款从2010年5月第一次网贷通循环贷款到2011年5月和2012年5月循环续贷,都是以评估价4363.12万元的建设用地作抵押,该抵押物权属仍是XX公司,绝对不会造成银行贷款的损失。对于在工商部门登记卢某享有70%股权问题,上述已讲到只是代持股,退一步来说,就算是转让70%股权给卢某无法逆转,案发时,陈某、邓某还享有30%股权,XX公司市值超过一亿,其股权的价值也超过3000万元,如果XX公司没钱归还银行贷款,阳山工商银行和陈某、邓某完全可以通过破产清偿银行贷款……
7、从2013年11月8日,阳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请问,本案两被告的行为何来造成阳山工商银行的损失?
8、本案到底谁是受害者?谁是得益者?案发时,陈某尚有阳山XX公司30%股权,市值3000万元以上,足可以偿还阳山工商银行的贷款,这一问题上面已作论述,不必重复。彦某、卢某,杨东城等人通过高利贷等不正当手段,仅以3000多万元就套取阳山XX公司市值一亿二千万元以上的财产,是本案真正得益者。陈某带着2000多万元到阳山投资XX公司,被彦某、卢某、杨东城等人害得一无所有,还被追究刑事责任,本律师认为,本案的真正受害者是陈某。
因此,起诉书指控陈某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是错误的,是
缺乏证据的。
二、骗取贷款罪受害者应该是银行方,本案为何不是阳山工商行告发?本案的内幕是什么?……
三、本律师认为陈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所谓骗取贷款罪实质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实行行为是以欺骗手段(如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等)骗取贷款;二是必须具有已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严重情节”,包括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或者与之相当的“其他严重情节”。结合本案,本律师认为陈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如下:
1、陈某在本案实行行为没有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不能以此就认为是骗取贷款的欺骗手段。
2、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没有造成阳山工商银行的经济损失,更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上述第一个问题的第6点、第7点已经详述,这里不再重复。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办理的XX公司贷款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犯罪的要件,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