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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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分割问题?

来源:张忠保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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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2年,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至法院。原告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未到房产大厦办理契税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归女方所有,债务由女方承担,无子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期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且被告同意离婚。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

    一、双方离婚。

    二、房屋归女方所有,债务归女方承担。

    三、被告协助男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关于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可否分割的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夫妻双方同意调解解决未取得产权房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确定该房屋归属,待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可以登记在女方名下。如果房屋有争议的,可以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另行起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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