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乃文律师律师

周乃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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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继承

敲诈勒索案判缓刑

来源:周乃文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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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乃文律师接受沙某家属的委托,承办沙某敲诈勒索案判缓刑办案效果明显,沙某成功判处缓刑,重获自由。

简略分享] :

全某和张某以前同为一家医院的大夫。全某因事与张某结怨,于 20122月29日14许指示刘某、沙某去张某所开的诊所假装看病伪造医疗事故敲诈张某钱财五万元。后全某、刘某、沙某被东莞市分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律师接受沙某本人的委托之后,经过工作提出了四点主要辩护意见:第一,沙某虽然不能被认定为从犯,但其是在全某的唆使之下才实施的敲诈行为,其作用相对于全某较小。其二,沙某认罪态度较好,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对其讯问时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第三,沙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刘某和全某,有立功表现。第四,本次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最终东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周乃文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对沙某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执行。《刑事判决书》案号:(2012)东中法刑初字982号《刑事判决书》
   

【法律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6、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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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乃文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101049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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