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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致邻居房屋受损法院判决赔偿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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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XX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建房中因挖掘屋基致邻居房屋损害案件进行宣判:受损方张某的房屋异地重建价格为40万元,由建房人刘某承担70%的责任即28万元;承揽人王某承担30%的责任即12万元。

张某与刘某同属XX镇XX村民,两家系相邻关系。2014年11月,刘某因修建房屋,将其地基挖掘工程承揽给王某完成,双方口头约定的工程款共计4万元。王某在使用挖掘机挖掘地基时,由刘某指定挖掘范围,并现场指挥,共挖掘四天。地基平场后,张某的厂坝、房屋出现裂缝,遂向村委、镇政府汇报,要求解决,未果,遂将刘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诉讼中,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房屋损害原因及重建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挖掘机操作者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房屋前方边坡塌滑,与邻居建房违规开挖边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张某的房屋评定为危险性D级,须立即停止使用;该边坡目前随时存在继续滑坡的危险,从而导致房屋整体产生垮塌,因该房屋适修性较差,拆除房屋重建为首选异地重建的重置价值为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挖掘机所有人王某在承揽刘某地基工程进行施工时,在挖掘过程中,使用挖掘机进行操作,所挖范围为高达10余米的土质边坡,采取垂直开挖方式进行切坡,导致张某的房屋出现裂缝,房屋前方边坡大面积断裂、沉陷和垮塌,不能居住。王某的施工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揽一定的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建设方,在建房时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平基时,为王某指定了挖掘的范围,并由其直接指挥挖掘,其行为未充分考虑邻居建筑物的安全,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中,张某的家属前往阻止,仍未及时停止施工,刘某存在重大过错,且自己作为最大受益者,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刘某应当为张某房屋的损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依据上述法理,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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