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静律师

曹晓静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139-1124-73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8:00-22:00)
留言咨询

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之 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3
人浏览

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且婚生男孩倪某某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郑某丽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某斌赔偿原告郑某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内容由曹晓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曹晓静律师咨询。
曹晓静律师
曹晓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649 万人好评:154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39-1124-73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曹晓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咨询电话:139-1124-7365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